在当今政府的日常运营中,有大量的文档需要归档,但如果没有系统的管理,文档的收集和后续的管理很容易被打乱。 这很可能导致文件丢失和损坏。 这将导致利用率低和归档挖掘困难。
因此,为了寻求最 大和长远发展,可以建立一套符合企业规范的档案管理系统,对现有档案进行管理和有效利用,并整合现有工作,提高案件管理工作的效率,有待显着提高。
甲男与乙女共育有子女三人,即张1、张2、张3。乙去世后,甲先后在桓台县和张店区购买房产两处。因为小儿子张3与自己生活多年,甲于2010年立下遗嘱,将桓台县房产指定张3继承,并进行了公证。2019年12月,考虑到大儿子张1经济条件较差,家庭负担重,甲又重新自书遗嘱1份,将桓台县房产指定由张1继承,遗嘱未作公证。2020年11月20日,甲因病不幸去世。子女对遗产分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,本案没有其他继承人。
张3认为,甲于2010年订立的遗嘱经过公证,公证遗嘱效力高于其他遗嘱。甲后立的遗嘱不能改变公证遗嘱。张1认为,继承法已经被废止,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对公证遗嘱的效力作了修改,公证遗嘱的效力已经不再优先,而是与其他遗嘱效力相同。民法典同时规定,立有数份遗嘱,内容相抵触的,以最后的遗嘱为准。因此,桓台的房产应根据后立的遗嘱,由张1继承。
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。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。遗嘱人可以撤销、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。
公证遗嘱属于继承法和民法典规定的遗嘱的形式之一。按照继承法的规定,其他遗嘱形式包括自书遗嘱均不能改变公证遗嘱。如果立遗嘱人要撤销或变更自己所立的公证遗嘱,应当去公证处再次公证,订立新的公证遗嘱。至于是不是到同一家公证处办理,法律并无规定,应当认为到有权受理的任意一家都可以,当事人自行选择即可。
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,继承法同时废止。对于公证遗嘱,民法典作出了与继承法不一致的规定,取消了其效力优先的规定,公证遗嘱的效力与自书遗嘱、代书遗嘱等遗嘱形式效力完全相同,如果内容有抵触,后订立的遗嘱有效。本案涉及公证遗嘱的效力认定以及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。
继承法第二条规定,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。民法典与此规定一致。具体到本案,继承即从2020年11月20日开始。《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>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》第 一条第二款规定,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,适用当时的法律、司法解释的规定,但是法律、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。根据上述规定,本案应当适用继承法的规定,桓台县房产应由张3继承。本案经调解,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,遗产顺利分割完毕。